关于芜湖美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提取事项办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示”要求,近期我局受理芜湖美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降低质保金交存金额的申请,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及单位核实相关资质,经研究决定,批准其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金额,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正式核发提取凭证。公示期间如有相应投诉请联系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3991069。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