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资源开发科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品牌创建及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指导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和利用工作,组织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及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项目评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办公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区330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负 责 人:王娜
成 员:张文雯、刘东发、杨笑天、唐慧
联系电话:0553—3833639
名称 |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研究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工作要点; 2.组织文旅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文旅产品创新开发; 3.组织整理汇总。 |
运行要件 | 1.各级年度工作要点;2.全市文旅资源现状;3.各类文旅资源、产品规划。 |
责任事项 | 1.对各县(市)区文旅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指导审核文旅产品创新开发体系情况。 |
名称 |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以及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等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研究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工作要点; 2.指导县(市)区旅游规划建设以及乡村,休闲旅游发展; 3.组织检查验收。 |
运行要件 | 1.各级年度工作要点; 2.各县(市)区各项旅游发展规划。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动; 2.督促落实; 3.监督验收。 |
名称 | 组织指导全市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品牌创建及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等;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各县(市)区推荐; 2.审核资料、组织批示; 3.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4.发布公告、上报备案。 |
运行要件 | 1.各级年度工作要点; 2.申报材料。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动; 2.督促落实; 3.监督验收。 |
名称 | 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研究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工作要点; 2.指导县(市)区开展旅游基层设施规划和建设; 3.组织检查督导。 |
运行要件 | 1.各级年度工作要点; 2.旅游、交通、乡村等规划方案。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动; 2.督促落实; 3.监督验收。 |
名称 | 拟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市文物保护中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组织推动; 2.督促落实; 3.监督考核。 |
运行要件 | 1.文物保护规划; 2.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规划; 3.对保护规划落实情况监督评价; |
责任事项 | 1.推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保护规划编制; 2.监督考核规划落实情况。 |
名称 | 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博物馆条例;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研究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年度工作要点; 2.制定文物事业年度工作计划; 3.监督各级各类博物馆运行情况; 4.年度考核。 |
运行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博物馆条例; 3.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年度工作要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文物事业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 |
名称 | 指导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和利用工作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市文物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综合调研辖区内文物保存和地下文物埋藏情况; 2.确定年度文物保护项目; 3.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申报项目立项; 4.根据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立项批复情况组织保护项目实施; 5.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
运行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批复。 |
责任事项 | 1.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申报项目立项; 2.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
名称 |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项目评审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综合调研辖区内非物质文化情况; 2.确定年度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 3.向国家、省申报项目立项; 4.根据国家、省立项批复情况组织保护项目实施; 5.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
运行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批复。 |
责任事项 | 1.向国家、省申报项目立项; 2.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
名称 | 组织审核、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市文物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 2.确定可申报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单; 3.按规定流程申报; 4.根据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完善“四有”工作; 5.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
运行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 |
责任事项 | 1.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2.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 |
名称 | 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及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依据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
实施部门 | 市文物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市住建部门制定申报、保护计划; 2.向住建部门提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料; 3.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管理。 |
运行要件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录 |
责任事项 | 1.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 2.配合住建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管理。 |
名称 | 指导文物、博物馆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资源开发科 |
运行流程 | 1.交流计划、合同初审; 2.法律顾问把关; 3.领导审签; 4.同意或组织实施。 |
运行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责任事项 | 保障文物、博物馆对外交流合作合法合规。 |
名称 | 组织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定”方案。 |
实施部门 | 市文物保护中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运行流程 | 1.制定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计划; 2.印发文件或明确责任单位(人); 3.定期督促责任单位(人)按计划实施; 4.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
运行要件 | 文物和非物质文化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工作计划 |
责任事项 | 完成文物和非物质文化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