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0 15:29信息来源: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文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根据“双随机”抽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分级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对被投诉举报较多、信用等级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监管级别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开发的“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抽查要求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七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取过程中,要完整记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旅游等市场门类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利用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负责随机抽取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系统管理员对随机抽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抽查操作过程应通过录屏软件做好全程录屏,形成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材料统一存放。

第十五条  抽取结果后,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要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和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  日常检查和“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

 

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

第十八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九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管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符合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3.是否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制作现场监管日志。

第二十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  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来成年人禁人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检查其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及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十五)检查场所内扫黑除恶和防止“黄赌毒”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  艺术品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三)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四)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核实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对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检查参展艺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

 

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一)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第五节  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三十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

(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

(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六节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信息。

(三)检查其是否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和纠纷处理方式等信息。

(五)检查其网络游残推广和宣传活动。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智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六)检查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否含有与之相抵触的条款。

(七)检查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或者登陆界面,是否建立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实名注册系统。

(八)检查其是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九)检查其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

(十)检查网络游戏中是否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十一)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备案手续;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3.国产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备案。

(十二)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 进口网络游戏是否经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3.进口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是否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重新申报。

(十三)运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游戏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四)检查其是否按照“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

(十五)检查其是否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检查,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3.是否发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十七)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 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5.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积极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6.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十八)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和自审标准,并明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

(十九)检查其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是否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对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提前60日予以公告;

2.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授权或者受委托依法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境外曲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的卡拉OK歌曲数据库。

歌曲点播系统是指歌舞娱乐场所内利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按需点播卡拉OK节目内容或者视频多媒体内容实现自娱自乐的数据系统。

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文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根据“双随机”抽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分级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对被投诉举报较多、信用等级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监管级别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开发的“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抽查要求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七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取过程中,要完整记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旅游等市场门类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利用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负责随机抽取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系统管理员对随机抽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抽查操作过程应通过录屏软件做好全程录屏,形成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材料统一存放。

第十五条  抽取结果后,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要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和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  日常检查和“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

 

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

第十八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九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管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符合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3.是否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制作现场监管日志。

第二十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  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来成年人禁人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检查其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及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十五)检查场所内扫黑除恶和防止“黄赌毒”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  艺术品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三)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四)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核实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对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检查参展艺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

 

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一)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第五节  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三十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

(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

(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六节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信息。

(三)检查其是否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和纠纷处理方式等信息。

(五)检查其网络游残推广和宣传活动。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智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六)检查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否含有与之相抵触的条款。

(七)检查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或者登陆界面,是否建立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实名注册系统。

(八)检查其是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九)检查其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

(十)检查网络游戏中是否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十一)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备案手续;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3.国产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备案。

(十二)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 进口网络游戏是否经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3.进口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是否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重新申报。

(十三)运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游戏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四)检查其是否按照“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

(十五)检查其是否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检查,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3.是否发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十七)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 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5.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积极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6.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十八)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和自审标准,并明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

(十九)检查其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是否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对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提前60日予以公告;

2.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授权或者受委托依法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境外曲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的卡拉OK歌曲数据库。

歌曲点播系统是指歌舞娱乐场所内利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按需点播卡拉OK节目内容或者视频多媒体内容实现自娱自乐的数据系统。

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文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根据“双随机”抽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分级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对被投诉举报较多、信用等级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监管级别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开发的“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抽查要求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七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取过程中,要完整记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旅游等市场门类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利用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负责随机抽取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系统管理员对随机抽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抽查操作过程应通过录屏软件做好全程录屏,形成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材料统一存放。

第十五条  抽取结果后,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要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和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  日常检查和“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

 

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

第十八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九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管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符合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3.是否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制作现场监管日志。

第二十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  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来成年人禁人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检查其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及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十五)检查场所内扫黑除恶和防止“黄赌毒”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  艺术品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三)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四)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核实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对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检查参展艺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

 

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一)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第五节  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三十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

(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

(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六节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信息。

(三)检查其是否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和纠纷处理方式等信息。

(五)检查其网络游残推广和宣传活动。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智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六)检查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否含有与之相抵触的条款。

(七)检查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或者登陆界面,是否建立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实名注册系统。

(八)检查其是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九)检查其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

(十)检查网络游戏中是否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十一)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备案手续;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3.国产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备案。

(十二)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 进口网络游戏是否经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3.进口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是否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重新申报。

(十三)运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游戏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四)检查其是否按照“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

(十五)检查其是否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检查,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3.是否发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十七)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 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5.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积极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6.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十八)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和自审标准,并明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

(十九)检查其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是否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对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提前60日予以公告;

2.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授权或者受委托依法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境外曲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的卡拉OK歌曲数据库。

歌曲点播系统是指歌舞娱乐场所内利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按需点播卡拉OK节目内容或者视频多媒体内容实现自娱自乐的数据系统。

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文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根据“双随机”抽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分级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对被投诉举报较多、信用等级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监管级别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开发的“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抽查要求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七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取过程中,要完整记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旅游等市场门类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利用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负责随机抽取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系统管理员对随机抽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抽查操作过程应通过录屏软件做好全程录屏,形成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材料统一存放。

第十五条  抽取结果后,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要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和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  日常检查和“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

 

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

第十八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九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管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符合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3.是否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制作现场监管日志。

第二十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  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来成年人禁人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检查其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及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十五)检查场所内扫黑除恶和防止“黄赌毒”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  艺术品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三)检查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四)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核实其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对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检查参展艺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

 

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一)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第五节  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三十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

(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

(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六节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信息。

(三)检查其是否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和纠纷处理方式等信息。

(五)检查其网络游残推广和宣传活动。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智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六)检查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否含有与之相抵触的条款。

(七)检查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或者登陆界面,是否建立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实名注册系统。

(八)检查其是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九)检查其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

(十)检查网络游戏中是否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十一)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备案手续;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3.国产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备案。

(十二)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 进口网络游戏是否经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

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3.进口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是否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重新申报。

(十三)运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游戏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四)检查其是否按照“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

(十五)检查其是否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检查,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3.是否发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十七)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 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5.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积极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6.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十八)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和自审标准,并明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

(十九)检查其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是否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对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提前60日予以公告;

2.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授权或者受委托依法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境外曲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的卡拉OK歌曲数据库。

歌曲点播系统是指歌舞娱乐场所内利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按需点播卡拉OK节目内容或者视频多媒体内容实现自娱自乐的数据系统。

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