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2-04-14
文  号: 芜文物〔2022〕4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1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共服务与艺术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21987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文物建筑开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文物建筑开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文物〔20224

 

各县市区文旅体局、住建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三山经开区教育文体局:

现将《芜湖市文物建筑开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文物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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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文物建筑开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管理使用者(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的直接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文物建筑开放的批准、备案流程,实施好“百年历史建筑复活”计划,助力人民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开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指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第五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业态构成、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物建筑开放包括无建设项目和有建设项目两种类型。

(一)无建设项目的文物建筑开放,开放策略和计划直接报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根据文物级别依法履行批准、备案手续。

(二)有建设项目的文物建筑开放,管理使用单位须申请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文物建筑装修施工图须申请属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审查,同时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建筑消防设计报属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审查,同时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书面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应同时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文件作为文物建筑开放批准、备案审核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文物修缮与开放使用相衔接,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和价值。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构件承重,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第八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履行相应批准、备案程序。文物建筑开放的用途有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和作其他用途等。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实行批准制,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备案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辖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建筑开放批准、备案的受理部门。

(三)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建筑:1.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2.作其他用途的:(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应当报告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五)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建筑改变用途,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物建筑开放的管理使用单位申请文物建筑开放批准、备案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报告;

(二)文物安全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其他法定有效证明文件);

(三)文物产权证明材料;

(四)文物建筑开放可行性评估报告;

(五)文物建筑开放策略和计划书;

(六)有建设项目的文物建筑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七)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文件;

(八)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条 物建筑开放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二条 不按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擅自进行开放,造成文物受损或环境风貌遭受严重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