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策质量,现将《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30日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文旅局各执法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文旅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市文旅局本级法制审核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拟作出给予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领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决定的;
(二)拟作出文化领域对公民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旅游领域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新闻出版领域对公民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广播电视领域(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等决定的;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机构及时补充。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承办业务机构修改;
(四)对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承办业务机构调查补正;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各业务机构。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业务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