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10:48信息来源: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阅读次数: 字体:【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指以市文化和旅游局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账号和文汇芜湖APP 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转载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第四条 “欢乐芜湖”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及哔哩哔哩新媒体账号日常运维的监管由市场宣传推广科负责,文汇芜湖 APP 日常运维的监管由产业发展科负责。

第五条 新媒体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运维合同的约定,开展新媒体相关信息的采编、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对新媒体数据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著作权保护等方面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贯彻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工作机制,即编辑人员一审、科室(单位)负责人二审、局分管领导三审。对重要、敏感的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七条 新媒体不得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做到图文并茂、及时准确。

第九条 对发布的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局直属单位对其认证、运营的新媒体负管理责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