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承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管理科,咨询电话:0553-383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