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承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管理科,咨询电话:0553-383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