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吴群
地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
受委托单位: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马军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10楼
为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关于印发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办〔2020〕104号)文件,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委托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以及执行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作出处理意见。
(四)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二)调查取证、查处案件、投诉处理、行政检查必须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
(四)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每年12月31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执法总结报告。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六、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由委托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委托书,补充委托书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芜湖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