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强化版权法治保障,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服务无为高质量发展。无为市文旅体局筛选梳理出近年来10个版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版权保护中的教育警示作用,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成效。这10起典型案例,涉及出版物、影视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领域,这些案件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无为市依法保护版权的决心和态度,有力推动了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提升了全民版权保护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无为市某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影视作品案
2020年12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收到线索,无为市某互联网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外科风云》等10部影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核查,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软件“小小影视大全”,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了《致我们暖暖的小时光》《遇见爱情的利先生》《如懿传》《清平乐》《南方有乔木》《你迟到的许多年》《庆余年》《外科风云》等多部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缓存服务。该公司使用APP软件“小小影视大全”接入腾讯广告平台,通过投放广告位的方式获得广告分成。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涉案影视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方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经济秩序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无为市某商贸公司发行侵权出版物案
2022 年4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店内销售《植物大战僵尸全集》等二十余册出版物,纸张材料粗糙,同时现场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图书的进货凭证,并对其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无为市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发行侵权作品案
2022年5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店内销售有《英语综合教程(第1册)》等出版物,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催化重装装置操作工》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同时该经营部现场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对该电子商务经营部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图书进货凭证,并对其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无为市某咖啡厅放映影视作品案
2022 年8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咖啡厅房间内都装有路由器、投影仪等放映设备,提供电影点播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系统内搜索发现存有《侏罗纪世界3》《月球陨落》等影片,通过现场工作人员点播显示都能完整播放,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涉案电影的授权证明,该咖啡厅现场未能提供。经对该咖啡厅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影片的授权证明,并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无为市某休闲会所复制、放映影视作品案
2023 年1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休闲会所内设有一间影视厅,存储有《猩球崛起3:终极之战》《绝命海拔》等电影,并能完整播放。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提供涉案影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该会所现场未能出示。经对该会所立案调查后发现,该会所无法提供上述影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无为市某培训机构复制侵权出版物案
2023年3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某琴行培训机构场所内,使用其自行复制的教材给学生使用,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出示该出版物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经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复制品的权利证明且将上述复制品用作对学员的教学用书。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并将其用于培训机构内学生教学用书,提供给学生使用,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无为市某音乐餐厅复制、放映音乐作品案
2023 年2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烧烤店场所有“烧烤音乐”内容的门头及广告标语,场所内多个包厢内均设置有音响、点歌系统等设备,执法人员在包厢内随机点播了《演员》(演唱者:薛之谦)《十年》(演唱者:陈奕迅)《后来》(演唱者:刘若英)《爱就一个字》(演唱者:张信哲)《海阔天空》(演唱者:BEYOND)《漠河舞厅》(演唱者:刘爽)《还在流浪》(演唱者:周杰伦)等歌曲,均能完整播放并有音乐MV画面,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出示上述歌曲MV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该店现场未能出示。经对该店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歌曲MV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且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无为市某培训机构发行侵权出版物案
2023年5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家政服务员:基础知识》,《烹饪基础知识》两种明显存在问题的教材,用作对学员的教学用书。经对该职业培训学校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场所内培训教材的权利证明,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并将其用于培训机构内学生教学用书,提供给学生使用,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无为市某书店发行侵权出版物案
2023年9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书店内销售《新华字典/-11版》,纸张材料粗糙,经对该书店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图书的进货凭证,并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无为市某气模厂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案
2023年10月,无为市文旅体局接到线索,反映无为市某气模厂生产销售的气模产品侵犯其已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气模厂生产制作并出售的气模产品与权利人提供的美术作品在创意特点、表现形式上一致,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