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芜湖市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旅行社依法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组织59名游客进行包价旅游活动,其中60岁以上游客有41名,该旅行社均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工作。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温馨提示
涉案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看似未造成危害后果,实则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签订的旅游合同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旅行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旅行社业务,否则,将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