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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芜湖市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发布日期:2022-10-18 15:15 来源: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旅行社依法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组织59名游客进行包价旅游活动,其中60岁以上游客有41名,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工作。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温馨提示

涉案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看似未造成危害后果,实则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签订的旅游合同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旅行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旅行社业务否则,将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