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文旅:公布5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近年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2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旅行社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了三份成团信息单,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旅游合同。后经查实,该旅行社组织的上述三次旅游活动已完成,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旅行社多次未签订旅游合同,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阶段拒不配合、对错误的认识不足,且涉案旅游者71人中54人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综上,认定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2年9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办线索,查实鲁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宣传推销包价旅游产品,招揽40名游客(60周岁以上游客26名),收取旅游团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经调查,鲁某某属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5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变更经营场址,但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为新地址,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仍沿用旧证,并未发生变更,说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改正。该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3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在经营场所内未悬挂相关证照。经查,该旅行社已于2023年10月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开展普法宣传。
案例五: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未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2025年上半年,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5家旅行社存在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未载明委托社基本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对上述5家旅行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