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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发布日期:2021-09-30 10:52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芜湖市文化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弋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移送线索查办了一起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查实该当事人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理结果

经调查,某网吧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衔接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四、典型意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社会力量,对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将未成年人挡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震慑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方面尚有侥幸心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通过明确展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成本,将高代价的违法成本与低收益的违规行为进行鲜明对比,有利于使执法监督效果转换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