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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某某书店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发布日期:2021-12-31 11:12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某市执法人员对某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书店货架上待销售的《飞向太空港》等图书共计9种17本涉嫌侵权盗版。

二、处理结果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9种16本为侵权盗版图书。该书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书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该书店警告、没收涉案的侵权盗版图书9种16本、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本案特点

加强版权监管是规范出版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要实现繁荣发展,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版权保护体系做支撑。加强版权保护,从严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大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