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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发布日期:2022-03-31 11:16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中午,芜湖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当天上午芜湖市弋江区文旅体局通报线索,在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某书店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未经著作权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诊断学》、《病理生理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等10种共计33本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国家临床职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笔试核心考点背诵版》、《国家临床职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操作指南》、《国家临床职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最后冲刺5套卷及精析》、等6种共计8本出版物。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获取著作权人的发行许可授权,即向公众销售著作权人的16种共计41本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41本,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案特点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案件的办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事业繁荣,有助于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未获取著作权人的发行许可授权,即向公众销售著作权人对于其他依法获取授权从事上述出版物销售的市场主体来说,有失公允,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