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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芜湖某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案

发布日期:2022-05-31 11:18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与《娱乐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事项不一致执法人员对该场所VOD点播系统检查时,随机点播了曲库中的曲目,发现部分曲目画面、歌词含有血腥、暴力禁止内容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行为严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三)(四)(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 1.警告、2.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且未建立歌舞娱乐场所曲目内容自审机制,未对其曲库内容进行自审,导致每次更新曲库都可能夹带禁止内容的歌曲,存在较大的经营安全风险,应当引起行业从业者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