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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芜湖市某歌舞娱乐场所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免罚案

发布日期:2023-04-30 11:21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2日,市文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我市某歌舞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负责人张某某未着工作服并佩带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39日,执法人员去该场所进行复查,场所工作人员(包括张某某)等3人均着工作服并佩带工作标志。

二、处理结果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并依据《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5项规定,结合《安徽省关于整合组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依法对该歌舞娱乐场所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条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5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四、本案特点

该案是贯彻落实省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议”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而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置,另一方面注重热情服务,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督促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