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芜湖某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11日下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旅行社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3月变更住所,换领了《营业执照》,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信息。
二、处理结果
经查,2022年5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至今未改正到位。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三、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典型意义
在过去的三年,旅游业受影响较大,我市旅行社数量、规模、分布都发生很大的变动,及时掌握旅行社的经营状况、登记信息,是旅游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今年以来,旅游业全面复苏,之前暂停经营的旅行社纷纷择机复工复产,但企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很多企业并未重视办理变更手续,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尽的义务,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类案件的查办也是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威严。《旅行社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并没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行为予以“一刀切”式的惩处,而是以初次违法,给予改正,“首违不罚”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