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变更经营场址,但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11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为新地址,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仍沿用旧证,并未发生变更,说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改正。该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旅行社因更换名称、变更经营地址、更换法人、扩大营业面积等情况,致依法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办理变更手续,但经营者不以为意,久拖未办,尤其是在文化旅游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后,仍未依法重新备案或换领经营许可证,这种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