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芜湖市文化和旅行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网咖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咖在营业期间允许1名未成年进入该场所上网消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8月16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危害性的认知度较低,辨别能力不够,容易沉迷其中,不仅会耽误学业,还会损害身心健康。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既是违法行为,更是社会责任缺位的体现。文化执法部门将一如既往的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