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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

发布日期:2024-07-01 17:30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收银系统栏内显示2024年5月15日8时01分至11时30分,缪某在美团网购买消费券后冒用鲁某身份信息到该场所登记上网,该场所未能认真核对上网者有效证件从而导致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违者将受到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本案是一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导致个别消费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上网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不断加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互联网经营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少。但个别经营主体不认真核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导致个别消费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网消费。本案的互联网经营场所正是带着侥幸心理、麻痹大意,触碰了法律红线,同时,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必须更为严谨、缜密,不能因违规行为较轻而忽视、轻视,从而导致漏查漏办的失职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