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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发布日期:2024-10-11 10:09 来源: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6日下午,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芜湖市弋江区某书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发行《人教版:英语三年级上册(新起点)》《人教版:英语三年级下册(新起点)》等2种共计6册出版物。经调查,该书店共进货盗版教材33册,库存27册。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著作权人发行许可授权,即向公众发行其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27本,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案特点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案件的办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对损害公共利益,未取得著作权人发行许可授权,即向公众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