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书店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市主城区内某家书店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无发证机关2023年度核验章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25日。
二、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改正,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按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条链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处罚标准“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四、典型意义:国家对出版物发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是指每年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经营零售、批发企业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常规性、真实性审查工作。经许可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后期需要注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续期、变更和年检,以免影响正常经营。